【以案说法】有问题的咨询费发票
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万咨询费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物流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2162160,发票号码00332107,服务名称为咨询费,金额194,174.76元,税额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你单位为减少税款,凭上述发票列支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其涉及的税额5,825.24元,已在2018年7月(税款所属期)进行抵扣,至检查日止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涉及的金额194,174.76元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7.77元、企业所得税37,022.6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43,255.6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5,82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07.77元,企业所得税罚款37,022.63元)。
罚款金额(万元): 5.338627
案例二:
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被税务稽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XX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321203MA1WG5UXXH):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许庄社区星二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2.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3.你单位未能提供开票和合同所列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综上,认定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接受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银行转账款项,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等,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8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咨询费发票被税务局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园税稽罚[2022]63号
案件名称 苏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根据对你单位的账证检查,你单位2016-2018年取得由太仓恒立赢上午咨询有限公司、太仓慧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劳务名称“咨询费”。发票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或“管理费用”借方,贷记“其他应收/付款-陈***”或“其他应收/付款-陈***”。经询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陈***(法定代表人陈***父亲),他陈述这些发票的真实业务是承接安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因没有发票入账,就从太仓恒立赢、太仓慧盈开具了咨询费发票,作为入账凭证。发票金额以现金支付。上述发票金额已分别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综上所述: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发票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上述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38050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00925.4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偷企业所得税税款0.8倍罚款合计111180.37元。、
案例四:
青海省税务局:青海某资源公司取得50万的咨询费发票被税务稽查
税务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开税稽罚〔202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青海***资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由宁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虚开增值税普票5份,发票代码3302172320,发票号码02224223-02224227,货物名称:咨询费,金额485,436.88元,税额14,563.12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你公司收到以上5份虚开的普票后,在2017年12月份的账务处理中记入“管理费用-咨询顾问费”,并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费用做了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在无实际支出发生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入管理费用,虚增企业亏损额,编造虚假的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鉴于对该发票涉及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仍然为负数,没有造成实际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处以50,000.00元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 5
案例五:
南通市税务局:你单位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与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设计、策划服务相关的专用人员的情况下虚开发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2]17号
案件名称 海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注册登记 由村委会负责人提供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证以及政府盖章的房产证明,由老坝港滨海新区政府协税护税办公室工作人员潘某具体办理海安***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你单位无固定经营场所,无与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设计、策划服务相关的专用人员。
2.发票领用和开具情况 你单位2020年1月-2021年9月,分19次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81份,已填开发票76份,填开金额6648272.08元,税额101378.92元,填开内容为咨询费。下游受票企业为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3.纳税申报情况 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2020年1-4季度申报收入3902281.49元,申报应缴税金117068.45元,应纳税额减征额63399.94元,缴纳增值税53668.51元。2021年1-3季申报应税收入2428220.78元,免税收入341384.15元,申报应缴税金72846.63元,应纳税额减征额48564.41元,小微企业免税额10241.52元,缴纳增值税24282.22元。2020年申报应税所得额178930.74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946.54元。2021年1-3申报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6745.13元。
4.资金流相关情况 经核对你单位银行资金流水,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按所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把资金打到你单位账户,然后再从该账户上将资金分别打给向佑珍、李志俊等相关业务人员。
5.业务情况 你单位没有为下游受票单位提供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填开发票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真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填开金额6648272.08元,税额101378.92元,认定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款50000.00元。
案例六:
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你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4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一罚[2022]157号
案件名称 南京***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取得不符规定的发票列支成本。你企业接受该企业接受杭州士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3002000711,发票号码为36483089-90,发票代码为033002000211,发票号码为04319013-15,金额合计466336.62元,税额合计4663.38元,价税合计471000元,品名为*其他咨询服务*咨询费。该企业接受杭州秋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开具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033001900111,发票号码为79614913-15,79614895-97,金额合计556435.64元,税额合计5564.36元,价税合计562000元,品名为*其他咨询服务*咨询费。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已于2020年12月税前列支并结转成本。
处罚结果 处以10000元罚款。
本文案例来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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